王樂穎,女,建設17-1班學生;
2017-2018學年第二學期,自第六周至第十三周起,曠課達到30個學時,班主任多次談心談話,聯系家長,依舊我行我素,無視校規校紀。
為嚴肅校規校紀,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經設計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王樂穎同學嚴重警告的處分。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建築設計與裝飾學院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發布者:裝飾學院發布時間:2018-06-05浏覽次數:3181
王樂穎,女,建設17-1班學生;
2017-2018學年第二學期,自第六周至第十三周起,曠課達到30個學時,班主任多次談心談話,聯系家長,依舊我行我素,無視校規校紀。
為嚴肅校規校紀,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經設計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王樂穎同學嚴重警告的處分。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建築設計與裝飾學院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