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張力行等3名同學處分的決定
張力行,男,21歲,江蘇泰州人,建設11-5班學生;
範皓炜,男,21歲,江蘇啟東人,裝飾11-5班學生;
韋 昕,男,20歲,江蘇南京人,建設11-5班學生。
以上3名同學分别于2012至2013年無視校規校紀,在宿舍内使用違章電器、曠課等行為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張力行等3名同學在受到學院批評教育後,能深刻認識所犯錯誤,及時改正,表現較好。鑒于以上同學在處分期間的表現,經其本人申請,根據《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解除張力行等3名同學的處分。
此決定。
建築設計與裝飾學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