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院風學風建設,充分發揮學校、家庭和學生自我教育相結合的功能,強化過程管理,切實做好對輕微違紀學生的幫助、教育工作,體現對學生的人文關懷,提高學生管理的有效性,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預警是指通過學校、家長、學生之間的多方溝通與協作,對學生在思想、生活、行為等方面即将出現的問題和困難進行預先告知或警示,以幫助督促學生及時調整自己的心理和行為,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行為預警
(一)預警對象:
1.學生一學期出現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
2.學生曠課達到10學時或以上;
3.學生有癡迷上網的現象;
4.學生有偷盜、酗酒等不良行為,但情節輕微的;
5.學生出現傷病等意外事故,需要通知家長的;
6.未經請假擅自離校一天未歸的;
7.學生非家庭經濟困難原因拖欠學費不交的;
8.學生因違反學院相關規章制度需受處分的;
9.其他類似或專兼職輔導員認為需要通報學生或家長的情形。
出現第一條所列的第5、6種情況時,應立即向家長通報;其他情形應在發生後最遲一周内進行。
學生的預警通報工作由輔導員具體負責。
學生出現第一條所列的情形,經輔導員與學生兩次談話沒有明顯效果的,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必要時通知家長到校面談。
對學生或學生家長進行預警通報的相關工作,必須留下書面記錄,以備必要時使用。
(二)預警形式
1.與學生當面談話;
2.責令學生寫出書面的保證材料;
3.向學生家長告知學生成績情況;
4.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反映學生的情況;
5.通知學生家長到校,當面反映學生情況。
第四條 學生心理問題預警
(一)預警對象:
1.因學習困難、經濟困難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2.因個人情感受挫、人際關系失調、性格内向孤僻等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3.生活學習中遭遇突然打擊而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親人死亡、父母離異、父母下崗、家庭暴力等),将被學校處分,或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災害、校園暴力、車禍)等其他突發事件的學生。
(二)預警形式
1.通過心理危機教育和宣傳,加強學生對危機的了解與認知,提高學生承受挫折的能力,為應對危機做好準備;
2.當學生遭遇重大事件或個人産生内在矛盾沖突時,通過提供适時的介入和援助,協助處于危機中的學生把握現狀,重新認識危機事件,盡快恢複心理平衡,順利度過危機,并學會掌握正确的應付危機的策略與方法;
3.對不屬于咨詢範疇、有嚴重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的學生應及時轉到精神衛生機構,以便采取有效幹預和治療措施;
4.發現有自殺企圖并計劃實施自殺行為的學生,立即對其實行有效的監護,确保學生人身安全,并迅速向學生處報告,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到校,共同采取幹預措施。
第五條 特殊問題和其他異常情況預警
1.對于有不滿情緒或行為的學生要及時發現問題的苗頭,積極聽取學生的意見,認真解決學生中存在的問題,避免學生不滿情緒和矛盾的激化,并将解決情況及時上報學院;
2.對特殊群體學生如經濟困難學生、學習困難學生等要特别關注,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報告;
3.學生出現突發性疾病,要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并及時上報學校,通知家長。
第六條 實施要求
1.對在預警範圍的違紀學生,按照班委會、班級輔導員、專職輔導員、院學生工作分管領導四級程序進行報告,重大問題形成書面報告。
2.對漏報信息、延誤上報及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造成的影響及後果,要追究責任,扣發直接責任輔導員津貼,直接責任人不能參加優秀輔導員評選,事故所在班級、班長、團支部書記不能參加任何榮譽稱号評選;
3.對受到預警的同學,專兼職輔導員要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
4.已受到預警的同學再次違反校紀校規,按照學校規定進行處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建築裝飾藝術學院黨總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