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陶藝設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陶藝設計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
鼓勵探索創新精神;鼓勵提高設計的專業水準,整體文化的發展;促進與其它設計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培養青年設計人才;團結廣大設計工作者,提高群衆的審美能力;開拓學生視野,豐富學習生活;開展關于陶藝雕塑設計的活動,培養和鍛煉實際能力,提高綜合素質。
第三條 本協會活動地域為徐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陶藝雕塑制作等的研讨、探索與推廣;
(二)陶藝雕塑制作理論的研讨、交流;
(三)陶藝設計作品的展示、收藏與推廣;
(四)開展陶藝雕塑制作活動的策劃和舉行;
(五)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及個人的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會員經本協會委員會審核并面試通過,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委員會讨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二)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三)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标準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理事單位
第十三條 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組織單位人員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二)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三)有邀請協會及協會邀請到理事單位人員進行培訓演講的權利
(四)有申請協會舉辦的相關活動的舉辦地、提出作為活動的主辦或支持單位的權利;
(五)有推薦優秀的畢業生到協會的陶藝雕塑公司實習的權利;
(六)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五章 顧問
第十四條
(一)對協會的發展規劃進行指導的義務;
(二)對協會的相關活動給予建議;
(三)出任協會舉辦賽事的評委。
(四)邀請顧問進行實地指導及邀請展。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
(六)讨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
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
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并向其作出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五)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六)領導本協會開展各項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九)讨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業内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及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參加和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參與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
事制度、财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協會規章制度等規
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本行
業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另行選舉産生,并報理事會通過。
第七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标準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社會
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協會登記管理機關
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離職财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合法财産受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
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