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将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号)和《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将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09〕46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堅持學校屬地管理,堅持多渠道籌資原則,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條 本省區域内的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統一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其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各級财政部門負責包括大學生在内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宣傳組織和發動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指導和督促高校做好相關工作。
各級民政部門應配合教育部門和屬地院校做好低保家庭學生的認定工作。
各高校負責大學生參保登記、繳費等醫療保險具體事務和日常醫療的管理工作,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五條 大學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分擔。個人繳費标準和政府補助标準,按照所屬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應标準執行。
(一)學生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繳。繳費标準參照所屬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參保的相應标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适當補助。
(二)财政補助資金。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财政負責安排。
1.省屬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大學生屬地參保,省财政按照高校所在地參保中小學生的地方财政補助标準予以補助。
2.市(縣、市)屬高校大學生參保,地方财政按參保中小學生的補助标準予以補助。
3.中央部屬高校大學生屬地參保,其大學生參保财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财政補助。
今後,各級财政補助标準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三)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财政予以補助。
(四)各地要采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高校隸屬關系、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屬地關系,通過社會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章 參保繳費
第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學校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造冊,然後統一到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足額繳費。
因特殊情況,大學生在10月15日後入學、轉學或退學的,學校應及時到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補充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大學生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發生轉學、退學或其他終止學籍情形的,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不予退費。
第四章 醫療保障
第八條 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結算年度為每學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學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繳納參保費用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大學生自高校辦理離校及停保手續、并按學籍管理規定注銷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對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住院就醫、并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外地就醫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學生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生因轉學、退學的,按照轉入所在地大學生及城鎮居民标準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大學生門診大病的種類和範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其中:病種範圍應包括腎透析、惡性腫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
第十二條 大學生就醫管理、住院及門診大病就醫的起付标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按照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統籌地區可探索建立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辦法,解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問題。
第十三條 大學生日常醫療管理和醫療費用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研究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所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四條 大學生因違法犯罪、鬥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赴港、澳、台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第五章 院校職責
第十五條 各高校應明确本院校大學生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指定具體管理部門,并建立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機制。改善院校内醫務部門建設,同時通過委托鄰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途徑,确保大學生日常醫療得到保障。
第十六條 各高校要建立大學生醫療幫困互助金,或将醫療幫困納入院校幫困助學的補助範圍,對個人自負醫療費(包括治療大病重病所需非醫保支付範圍内的醫療費)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幫助。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居民醫保的基礎上,通過自願參加商業保險等多種途徑,進一步提高大學生醫療保障水平。
第六章 資金撥付與結算
第十七條 對大學生參加居民醫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原則上采取全額預撥、次年結算的方式,并及時劃轉到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财政專戶。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于每年高校開學前,根據教育部門提供的大學生應參保人數和大學生參保政府補助标準,提出經費預算申請,由财政部門審核預撥資金。
次年,各地财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會教育部門提出的結算意見,審核确定結算資金。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财政、勞動保障和民政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